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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来源: | 编辑:admin | 日期:2017-11-06 | 阅读: 120

发布时间:2017-9-4
 
 
律师解读:《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建立,有利于完善法治,彰显司法人权


    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出规定,自此这项已在我国运行了多年的制度终于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落地”,也意味着今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也有了工作的标尺和准则。


    开展法律值班律师制度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律师在这项制度有效运行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制网记者就该《意见》出台的原因、意义、以及如何在值班工作和自身律师业务有效协调等问题采访了两位常年奋斗在法律服务第一线,办理过大量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建立,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来保障人权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即时初步的法律服务,以保障他们的刑事辩护权,以彰显司法人权。


    据悉,早在2006年,我国首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中心试点在河南修武县启动,之后逐步扩展试点,近年来,这项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在20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河南等省份实现了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


    现任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安翔律师认为,此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落地”,是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的需要,体现我国法律保障人权的司法正义。


    “因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引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将使得前期的法律帮助与后期的法律援助形成无缝衔接配合的法律援助体系,这样将有效提高审查逮捕阶段的律师辩护率”安翔律师指出,由于传统的法律援助制度涵盖范围极为有限,所以,许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没有接受任何律师的咨询意见就面临庭审判决。


    而对一些经济贫困且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也可能因为制度规定和实务操作等问题,导致应有的辩护权实现受阻。此时,控辩双方地位已经严重失衡,刑事司法公正则难以得到保障。所以,为了纠正控辩双方天然的不平等,为辩方提供法律专业帮助就显得尤为必要,法律援助值班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意见》是对原有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延伸


    来自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的陈娜律师指出,较以往相比,《意见》所规定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行职责范围要有了较大幅度的扩大。


    据了解,在2014年8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所制定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就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并在相关配套文件中明确了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只是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陈娜律师指出,在此次出台的《意见》中,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从原来传统的解答法律咨询业务,扩大到还包括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程序选择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在场,并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内容。


    陈娜律师认为,《意见》是对将原有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扩大和延伸,有助于发挥法律援助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意见》有利于我国法治环境改善,进而带动律师执业


    安翔律师,在成为全职律师之前,曾做过多年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并担任过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所以他对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


    安翔律师指出,只要是内心纯良之人,都会在日常生活中做一些公益,只是形式和程度的区别。而律师和其他行业不同的是,我国《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中明确提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应尽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进行法律援助工作,并非是律师可以通过个人意志来进行选择“为或不为”的问题。


    安翔律师认为,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履行法定职责,更有利于律师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律服务主体使命,以及他内心所追求的公正结果实现。所以,他指出只要是不影响自身执业的前提下,律师应该都愿意提供法律援助。因为律师所进行法律援助的这项“大工作”和其要完成自身代理案件的“小业务”,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补充的。有效的保障刑事诉讼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他们提供充足数量和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将对推动我国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法治的进步有利于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进而最终带动律师行业发展。


    陈娜律师认为,由于《意见》将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职责范围扩大,也即意味着值班律师要比以往消耗更多的精力才能保障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并不会因为服务内容增加而降低。她指出,为了保障值班律师服务的数量质量,除了需要值班律师此外还需要多个部门通力协作。


    陈娜律师指出,法律援助机构应和公安局、法院等有关主管机关之间协力配合,搭建起日常工作衔接机制,建立起相互沟通与协作关系,明确警察和法官在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值班工作时的告知义务,以便法律援助机构提前将值班时间告知律师,使得律师可以有效、合理的安排时间,以避免值班工作与自身所代理的案件相冲突。


    为了保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顺利进行,陈娜律师还建议,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做好日常档案数据的统计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及时写出详细的、科学的工作经验报告,为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制度提供充分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每天得到的补助金额,将明显影响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为了不影响刚执业不久的年轻律师的经济收入,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进行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每天给予适当的补助,并且所补助的金额数额是逐年增长的。


    “这些补助对于刚入职,业绩刚起步的年轻律师来说是尤为必要的,这样可以保障年轻律师可以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继续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所以,安翔律师强调,值班律师提供值班服务的各项成本开支补贴,理所应当地视同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从各级财政拨付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款中开支,以保障和维持这项制度的正常运行。


    安翔律师建议,我国主管机关应保证值班律师的补助金额,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CPI的增加而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对律师所获得的这部分补贴收入在纳税时,要同律师其他的收入加以区分,这样才能将更好地鼓励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买园园 苏明龙)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