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 编辑:县农牧局 | 日期:2018-01-22 | 阅读: 124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委),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在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推进农村“三变”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中,陆续制定和出台了许多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举措,大量财政项目资金多渠道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不断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着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现阶段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发展农村民主政治、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纽带。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措施。

多年来,我省不断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建设,积极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手段,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扶贫攻坚措施全面实施,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政府、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款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大幅增加;以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合作、对外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也日益频繁,农村集体资产呈现增长趋势。因此,管好用好这些农村集体资产,是事关能否落实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巩固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如期完成我省脱贫攻坚和同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的重要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现阶段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职责,抓实抓细这项工作。

二、切实抓好新形势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重点工作

(一)开展清产核资,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游离账外造成流失。认真组织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摸清集体家底,明晰集体产权;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确保所有农村集体资产全部纳入农村集体账内统一核算管理;对清理出的账外资产,应经过核实确认价值后,做好账务处理,及时纳入账内核算。

政府、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款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村集体和农民筹资筹劳等多渠道筹资建设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直接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项目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转交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的,权属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由财政资金直接投资或以项目形式建成转为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相关建设资料,作为会计入账的依据,并履行资产移交手续,及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建立资产台账。

(二)实行台账管理,防止管护不善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要按省级业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全面建立资产台账,特别是发生抵押担保、折股量化、变卖处置时,要及时予以登记,确保对农村集体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要按照农业、国土、林业等部门确权登记颁证要求加强管理;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要积极探索集体统一运行管护机制;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要全部纳入账内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统一运营管理。

(三)做好价值评估,防止集体资产损毁流失。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以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对外投资、合资、承包、租赁、抵押、担保或盘盈、新增无法确认其价值资产时,要对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资产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评估;也可以采取市场竞价或交易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亦可由乡镇政府组织乡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评估价格。资产评估结果应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得到认可。在股份合作经营和作价入股的环节上,要确保评估价值符合实际,村集体所得股份科学合理,防止低估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集体权益受损。

(四)搞好折股量化,防止折股不合理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将农村集体部分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是盘活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经营方式,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农村“三变”改革的基本要求。在折股量化过程中,要正确处理集体与成员的利益关系,合理划分集体与成员的股份份额,在确保实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同时,积极引导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对财政项目资金明确只能量化为农村集体股份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量化给农民个人,防止国有资产私有化。

(五)搞好收益分配,防止分配不合理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利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结合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际,科学制定收益分配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农民得实惠、农村集体经济得到发展。集体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分配结果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接受全体成员监督。对农村“三变”改革中,实施的收益扶贫项目,其收益应根据收益扶贫协议单独执行分配方案。土地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的部分,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

(六)规范交易处置,防止交易不规范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18号)要求,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进度,扩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范围,建立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体系,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产权交易规则,强化监管职责,确保产权交易市场规范透明运行,确保产权交易公平合理,资产处置规范适当,防止低价交易处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七)强化投资管理,防止项目选择失误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各级农业部门要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对外投资管理,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控、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要公开农村集体对外投资的审核、决策程序。发生对外投资,制定的投资方案须获得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报乡镇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在选择经营项目、合作主体、发展产业等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甄别遴选,力争将有限的集体资产投入到前景好、实力强、收益高的产业项目和合作主体上,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

(八)加强制度建设,依法查处侵害集体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农业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全面贯彻落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健全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股权管理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侵占农村集体资产、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指导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切实执行好、落实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加强对涉农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形成的集体资产安全完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指导,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能力和质量。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要把好会计监督关,做好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农村审计机构要将新增集体资产、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等事项,作为农村审计工作的重点任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保护农村集体资产安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级民主监督组织要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开展民主监督,代表村民维护集体资产安全。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发挥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二)健全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各级农业部门要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三变”改革为契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甘政办发〔20135号)精神,全面建立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每个乡镇应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农经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充足的办公经费,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三)建立健全风险保障机制。在引进其他经营主体参与农村“三变”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引进的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资金实力、信誉信息等要进行审核把关,争取引进资金实力雄厚、经营状况良好、诚实守信的经营主体。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改革风险保障基金制度,缓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村改革的风险,最大限度降低农村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风险。探索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贴区域,鼓励开展各具特色的农产品保险,逐步构建起多渠道支持、多形式参与的农业保险体系。

(四)提高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督管理水平。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网络监管平台已全面建成。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导力度,确保数据及时录入,提高操作平台、监管平台和公开平台的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平台网上预警、审计、查询等功能,提升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指导质量和效率,促进平台尽快全面规范运行,发挥功能作用,全面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水平。

 

甘肃省农牧厅

2017年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