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 编辑:县环保局 | 日期:2018-01-19 | 阅读: 160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成有关单位:

《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细则(试行)》已经2017年6月2日第12次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成县委员会

成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甘发〔2016〕36号)和《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细则(试行)>的通知》 (陇发〔2017〕8号),进一步强化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法院及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陇南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及本细则,紧密结合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区创建、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划定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产业特点及环境质量特征等实际,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各自职责。

第三条  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建立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县直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人按照职责要求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本细则履行工作职责外,要认真落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县委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委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其作为县、乡两级领导班子学习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树立和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领导和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乡镇党委和政府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工作措施;

()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及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工作奖罚的重要依据;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

()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干部配备、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责:

()对各级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生态环境事件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组织部门工作责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约束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中的权重;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组织开展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  宣传部门工作责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做好社会舆论引导,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负责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媒体报道,根据與情监测,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  政法部门工作责任:

()监督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建立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与环境行政监察执法部门之间的司法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工作责任: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和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改革,统筹解决改革中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

()逐步落实乡镇(街道)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协调确定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机关工委工作责任: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各级党组织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四条  督考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将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将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纳入目管理考核内容

(二)督查督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和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抓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信访部门工作责任: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表达诉求,登记受理、转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事项,协调和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化解。

 

第三章  人大和政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职责:

(加强对本级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加强人大代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县政协工作职责: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建议案、调研报告、 社情民意、 提案或其他民主监督形式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 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监督职能为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谏言献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章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县政府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作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 科技、 技术等政策措施;

()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特征等实际,定期研究部署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科学划定生态红线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完善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下达并督促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和重点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总体部署及重大行动计划,制定本辖区贯彻落实方案,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和环境敏感区的污染防治,确保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各项制度办法,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推广清洁能源;

()严格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排查整治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相关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生态环境损害和污染事件;

()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团体)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人大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责任:

()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在建设项目审批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要求;

()综合协调推进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

()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等规划,推动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从源头上预防生态环境恶化;

()逐步提升和示范推广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成效,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引领计划,加大循环经济新技术推广应用,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积极创新多产业复合型区域特色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推动传统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型,以循环发展促进区域经济改善,推进绿色经济发展;

()综合协调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推动油品升级;

()贯彻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处理、差别电价等价费政策,制定实施其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费政策措施;

()统筹规划、指导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工作,督促建设污水处理、 集中供热、 固体废物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补偿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政策研究, 组织制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激励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 推动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拓宽筹融资渠道;

(十)协调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工作责任:

()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培训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
  ()落实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措施;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重点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收储和无害化处理;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门工作责任: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投入力度,扶持现有生态环境科研平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高校院所和相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相关政策,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创新、转化和推广。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责任:

()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产业升级和节能降耗,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督促企业落实应急拦截措施;
    ()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做好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本地区节能减排任务;
  ()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广应用节能、节水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实施工业循环经济技术开发、示范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严格煤炭经营质量管控,减少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

(五)负责制定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本辖区煤炭使用总量控制措施,严格管控煤炭市场的建设与运营。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工作责任:
  ()参与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处置工作,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子行政拘留的案件;

()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注销、登记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和机动车污染減排工作;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落实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措施参与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对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区划定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工作责任:

()对生态环境保护类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负责生态环境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记录;

()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特别重大时,根据本级政府的决定,参与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参与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鼓励和引导文明、绿色祭祀;

()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绿色社区”创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责任:

()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法治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的重要内容,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

()加强行政区域内律师、公证、法律顾问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设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济困难公民,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责任:

()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及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和应急等能力建设;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补偿等制度,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加强绩效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应用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相关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各级环境监测监察体制改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六)做好精准扶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责任:

()配合有关部门制订生态环境保护人才计划,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配合有关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勘察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它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落实矿产资源和未开发利用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生态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查处无证开采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强已开采、正在开采和废弃的矿区监管,监督实施矿区生态恢复治理,预防地质灾害;

(四)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探、采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同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

(贯彻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协调推进环保管理制度改革,对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监督执行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牵头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 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组织制定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

()以环境质量为核心,制定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组织并督促相关部门实施;

()按照国家环境监测体制改革要求,组织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全面推进企业自行监测,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并做好调查评价和考核等工作;

()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保标准化和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政策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组织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补偿与恢复工作;

()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

()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和上级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

(十二)组织实施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妥善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气候变化应对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五)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拦截措施。  

(十六)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燃煤型锅炉技术改造和取缔淘汰。

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成县建设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提高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水平;

(二)负责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除城区范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

(三)负责行政区域内自来水厂的建设与管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四)负责督促建筑施工工地施工扬尘、噪音污染控制;

 (五)负责除城区范围内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督促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协调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做好农村垃圾的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置工作,健全完善镇、村两级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六)统筹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及供热管网建设,扩大燃气管网覆盖范围,负责城区范围内燃煤锅炉改气(电)工作,减少城区燃煤型污染。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责任:

(一)编制辖区交通运输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二)监督交通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交通节能环保技术应用;

(三)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船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运类黄标车淘汰工作;

(四)加强交通公路扬尘污染管控,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六)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水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定跨区域、跨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保障河流生态流量;

(二)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监督实施河流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按要求对水功能区的水质进行监测;

(四)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水资源污染防治规划工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的预警预测,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查处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

(五)根据环境安全防控需要,组织实施流域拦截工程措施,配合做好闸坝联动调控工作,防止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流域污染;

(六)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七)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八)指导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入河排污口、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划定并监督管理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关停未经批准的自备井。

第三十四条  农牧部门工作责任:

()依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提升方案并指导实施,促进绿色农业发展;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耕地环境质量调查及修复治理工作;

()负责草场、渔业水域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及管理,负责农业野生植物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农牧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推广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进秸秆、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负责对城乡畜禽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和畜禽养殖业的规范化管理,防止粪便违规处置形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五条  林业部门工作责任:

()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对辖区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植物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重点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

()负责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监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制订和实施造林绿化规划。   

第三十六条  商务部门工作责任:

()推进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负责对成品油流通市场、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和废旧家电等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文化及广电部门工作责任:

()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文学艺术宣传及新闻报道,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营造社会生态文化氛围;

()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舆论引导,对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

第三十八条  卫生和计化生育部门工作责任:

()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

()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负责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将本级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结果定期报县政府;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工作责任: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依法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旅游部门工作责任:

()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科学合理利用环境资源;

()加强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督促监管国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并严格实施奖惩;
  (二)督促监管国有企业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 依法变更、撤销或吊销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的营业执照;

()将环境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接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煤质管控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责任:

()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行政监管,做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申报、立项工作;

()依法负责对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开展计量强制核定,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实施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三)加大车用油品质量的管理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设定本辖区煤质准入标准,并组织开展煤质检测工作,督促燃煤型锅炉使用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参与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开展餐饮服务业餐饮油烟治理工作,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和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处置;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其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并定期公布;
  ()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第四十七条  法制部门工作责任:
  ()综合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
  ()对本级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八条  气象部门工作责任:
  ()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信息。
  第四十九条  地震部门工作责任:

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第五十条 政府金融部门工作责任:
  ()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第五十一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城区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监督管理县城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垃圾填埋场运行、闭库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市政道路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对城区焚烧垃圾等废旧物品烟尘污染和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城区娱乐场所和燃放烟花爆竹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招商部门工作责任:

严把招商引资项目环境保护准入关口;积极配合建设项目进行环评手续办理。

第五十四条  市场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指导监督城乡集贸市场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工作,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畜禽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开展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第五十五条  规划部门工作责任:

(一) 正确处理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与产业开发、城乡建设的关系,加强空间管制,合理布局规划城乡建设;

(二)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不予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电力部门工作责任:

(一)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二)加强用电企业监督管理,禁止对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违规供电;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停、限电的决定;

(三)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力企业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第五章  检察院和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五十七条  检察院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和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依法打击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探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试点,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第五十八条  法院工作职责:
  ()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依法高效审理环境刑事、民事、 行政案件;
  (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环境合法权益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减损功能;
  ()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及其运行机制制定专家证人参与制度有效推动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第六章  乡(镇)党委、政府工作职责

 

第五十九条  乡(镇)党委工作职责:

乡(镇)党委对本乡镇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工作措施;

()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及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大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

第六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乡镇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三)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四)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

(五)当辖区内环境受到污染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

(六)及时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焚烧及扬尘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辖区内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进行监

督管理;

(九)成立乡镇专职或兼职环保监管机构。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县环境保护局可以约谈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依法实施区域限批。
  第六十三条  县委、县政府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显著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提拔任用;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部,在评先选优中实行 “一票否决”,并暂缓提拔任用。
  第六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本规定、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和《陇南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县委、政府及其部门,乡镇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