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成县公开选调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 | 编辑:县环保局 | 日期:2018-04-27 | 阅读: 80

为进一步加强成县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补充优秀骨干力量,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公务员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调的计划、范围和条件

(一)选调计划

本次公开计划选调2人

(二)报考范围

全县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均可报考

(三)报考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勤奋敬业,热爱环境保护事业,自愿到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身体健康;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环境保护类专业或法学、行政法学、环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3.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1978年4月以后出生);

4.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或党政纪处分的;

3.尚在试用期内的;

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选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8年5月2日至4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2.报名地点:县环境保护局

3.报名要求:报名采取报考者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者须填写《2018年成县环境监察大队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1)、《2018年成县环境监察大队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花名册》(附件2) (并附电子版,可登录成县人民政府网下载),提供单位介绍信(需注明报考人员的出生年月、性别、学历及专业、政治面貌等,由所在单位审核加注意见并盖章)、录用分配工作文件复印件、转正定级文件(由组织人社部门加注意见并盖章),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或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组织人社部门公章,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2寸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3张及电子版(JPG格式),近两年(2016年、2017年)年度考核文件复印件(加盖组织人社部门公章)。

本次公开选调不收取报名费。

(二)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县公开选调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考者提供的有关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凡发现报考者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试选调资格。

报考人数低于或等于选调人数时,再不进行笔试面试,直接进入组织考察阶段。

(三)笔试。笔试时间为5月15日上午9:00—11:30。笔试科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报考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考试前一天到环保局领取准考证,笔试的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面试。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按选调人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组织考察。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权重计算总成绩,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如果由个人原因放弃或发现影响进入考察的,可按总成绩排名进行递补。由县公开选调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抽调环保局和人社局人员组成考察组,按考察方案进行考察。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组要查阅干部档案,核实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如实写出考察报告。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选调者,经县公开选调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考察结束后,由考察组对考察对象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选调意见。

(六)公示。经县公开选调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定后,对拟选调人员在成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发现有影响选调问题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七)办理调动手续。公示结束后,由相关部门下发选调文件。

三、监督

为确保公开选调工作公平公正,特邀请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全程监督。

县环境保护局监督电话:0939-5921117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电话:0939-3213082

咨询电话:  13993981286     13993981716  

本公告由县公开选调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2018年成县环境监察大队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2.2018年成县环境监察大队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花名册

 报名花名册.xls   报名登记表.doc

           

 

 

 

 

                 成县公开选调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