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甘肃省有奖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 | 编辑:县公安局 | 日期:2018-01-19 | 阅读: 131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6〕46号),营造“珍惜生命,拒绝交通违法”的社会氛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道路范围内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和奖励标准

(一)举报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0元。

(二)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0元。

(三)举报农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货运车辆违法载客的,每载客1人奖励200元。

(四)举报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超员不足20%的,奖励3000元;超员超过20%的,奖励5000元。

(五)举报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5000元。

(六)举报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奖励5000元。

(七)举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奖励5000元。

(八)举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奖励5000元。

(九)举报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视情节奖励500至5000元。

  二、举报交通违法的方式和途径

(一)通过扫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随手拍”微信举报平台二维码,注册、登录平台在线举报。

(二)通过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手机、车载行车记录仪等拍摄的视频资料举报。

(三)通过拨打110、122报警平台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举报。

(四)通过书面、信件等方式举报。

  三、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公民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所提供的视频、图片、文字应当清晰、准确反映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号牌、驾驶人、违法事实等信息特征。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警力核查处理,在查清举报违法事实并依法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事宜通知举报人。根据举报人意愿,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支付或者由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等途径兑现奖励。

(三)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或者举报人拍摄的交通违法视频、图片、文字不清晰,无法确定违法车辆和驾驶人的,不予奖励。

(四)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违法行为人进行敲诈勒索,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对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不必要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六)公安机关要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具体举报情况。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七)严禁借有奖举报手段骗取奖金,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八)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办案经费补助项目予以解决。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