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陇发[2010]29号)和《中共成县委、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发[2010]30号)精神,设立成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下放的职责

基础测绘、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测绘成果管理等工作,交局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承办或参与调处有关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所(分局)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指导乡(镇)编制、实施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全县土地、矿产资源调查、保护和评价。参与报县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全县及省市重大土地专项调查,负责并指导国土资源所(分局)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和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矿产评估的资格;监管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对重点矿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权限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监督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对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相应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贯彻执行《测绘法》、《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和配套法规以及国家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监督实施行业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负责全县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安排并监督使用财政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安排、返还、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承担县级国土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安排并审计监督使用省、市、县级耕地开垦专项补助资金。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成县国土资源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党务、行政、工青妇综合管理工作及有关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电、会务、信息、档案、保密、接待、财务、人事等工作;承担上级部门和本级财政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对各项非税收入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二)法规监察股(兼综合信访投诉室)

负责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承办行政案件应诉工作;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对土地、矿产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审查县局起草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受理、承办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促检查指导基层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处理。

(三)规划地籍管理股

组织编制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乡(镇)编制、实施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制订县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有关规定及其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土地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工作;负责全县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工作;承办由省、市确权发证的权属审核工作;负责县级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工作;负责县级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地籍档案的归档、立卷、管理工作;承担和参与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四)耕地保护利用股

负责拟订和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组织研究土地资源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拟订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存量土地的盘活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县级土地使用权收回、储备、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交易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各类土地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和资质审核及土地评估价格的备案工作;协调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监督检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和安置落实情况。

(五)矿产地质管理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转让、拍卖、注销;保护合法采矿权,依法调处矿权纠纷,组织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负责地质勘查项目及地质勘查活动申报、协查、登记、监督管理,调处勘查纠纷;培育地质市场,组织制定县内地质勘查工作计划;管理县内地质科技信息和地勘技术的监督工作;负责矿山年检及三率考核;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负责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审核;负责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及矿产开发的对外交流等工作;负责县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占用、消耗、压覆情况的调查、登记、申报及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开发、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上报工作及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负责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县范围内城市、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地质公园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预警预报体系、应急指挥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县内较大地质灾害的申报和整治工作;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管理;负责矿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整治等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成县国土资源局机关人员行政编制1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核定。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成县矿产品管理办公室归成县国土资源局管理,其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不变。

(二)县国土资源局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彩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