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中共成县委办公室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 通知

来源: | 编辑:县安监局 | 日期:2018-05-23 | 阅读: 0

中共成县委办公室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成各单位:

《成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成县委办公室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成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参照《甘肃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组织,县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具体实施,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县委、县政府与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县安委办对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方案和评分细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
    (二)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有效控制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第三章  考核对象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重点包括以下对象:
    (一)乡镇党委、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二)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分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
    第九条  现场考核。重点考核乡镇党委、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完成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一)乡镇党委、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要求,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自评报告。
    (二)列入考核对象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考核要求,对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履职报告。
    (三)现场考核组听取乡镇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个别谈话、随机抽查部分乡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评分标准计算考核分值。
    第十条  日常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落实及报备情况。县安委办依据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日常报备制度,对乡镇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汇总评定,计算考核分值。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由现场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得分累计构成,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二条  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依据考核对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本辖区(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完成及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计算分值。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依据考核对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完成及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计算分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考核得分须达到90分以上,良好等次考核得分须达到80分以上,合格等次考核得分须达到60分以上,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按照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方案,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县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党委、政府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行业分管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
    (一)因职责履行不到位,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负有责任的;
    (四)本乡镇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
    (一)因职责履行不到位,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本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负有责任的;
    (四)本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八条  乡镇党委、政府及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考核结果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安委会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作为领导班子评价、干部使用和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被“一票否决”的,要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做出检讨。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及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因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被“一票否决”的,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涉及违规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对象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一经核实,考核等次降为不合格,并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受到表彰奖励的,取消相关表彰奖励。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安委办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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